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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公交认字[2017]第S14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1 字体:[ ]

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2月16日18时1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大道XXX号桥附近路段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薛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镇XXX村X组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8319XXXXXXXXXX,系苏F5AXXX小型轿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保险单号为:PDZA2017320600002XXXXX(强制险),PDAA2017320600002XXXXX(商业险)。

   季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镇XX桥村X组XX号,身份证号:32062419XXXXXXXXXX。系二轮手推车驾驶人。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大道XXX号桥附近路段,XX大道高架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质路面,路中间以水泥隔离墩分隔,路边见水泥栏板防护。事故地段南半幅路面见三条行车道以及两条匝道,均以交通标线分隔,路面平直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在进入高架各入口均设置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驶入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6日18时15分左右,薛XX驾驶苏F5AXXX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XX大道XXX号桥附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前右部碰撞季XX所推由东向西行驶的二轮手推车前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季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薛XX驾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安全通行;季XX违反交通标志规定,违法进入高架道路逆向行驶,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薛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季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薛XX、季XX 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