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时间:2017年12月24日20时25分左右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南通市XX区XX路XX花园小区前路口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车辆基本情况:
章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XXX区XXX镇XX村XXX组X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码:32068319XXXXXXXXXX,系苏F35XXX小型轿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为:110157839002486XXXXX (强制险),110157839800784XXXXX(商业险)。
邢XX,男,户籍住址:南通市XX区XX镇XX村X组XX号,驾驶证及身份证号:32068319XXXXXXXXXX,系未悬挂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该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被挫磨,无法识别。
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该事故地点位于南通市XX区XX路XX花园小区前路口,为“T”字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东西方向为XX路,为分车分向式沥青质道路,半幅路面见三条机动车道与一条非机动车道,路中间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均以花圃分隔,路口东西两侧均见交叉路口警示标志牌。路口西侧在快进入路口处设有允许掉头和减速让行交通标志牌。路口南侧为无名道路,为混合式道路,渣土路面。路口北面XX路上机非隔离花圃内向南设有凸面镜。路面平直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24日20时25分左右,章XX驾驶苏F35XXX小型轿车,途经南通市XX区XX路XX花园小区前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行驶过程中,所驾车右前部与邢XX所驾由东向西行驶的未悬挂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左部发生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邢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两车车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该事故中有接处警记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章XX驾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时,未做到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以确保安全通行;邢XX饮酒(经鉴定属于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在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最右侧车道内行驶;双方的过错行为是均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章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邢XX的过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章XX、邢XX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