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条例》出台多年
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事业单位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公安局内保支队支队长袁洋鸣说,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整个国家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省施行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在1990年6月18日由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0年7月2日颁布实施的,20多年来在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地方性法规。
确定治安重点
包含教育科研医疗等12类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日益增多,也带来了新的治安隐患,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袭的目标。《条例》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适用对象范围,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治安保卫重点方面,《条例》结合社会治安形势的实际需要,确定了教育、科研、医疗等12类单位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情况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了有关部位和场所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后,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袁洋鸣表示,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单位虽不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但其一些部位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一样,都很重要,应当作为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为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八条对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也明确要求应当将监控中心、财会室、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关部位、场所明确规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明确责任主体
纳入承包、受聘等单位实际负责人
目前实施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单位治安责任人和保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新《条例》则在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与此同时,《条例》根据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和“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并对“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单位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规定了处罚措施。
制定处置预案
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开展应急演练
为有效处置单位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条例》要求,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指导。
对单位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条例》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单位需要结合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际设置或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不设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其中,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