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811X/2009-1962 | 文号: | 通公发〔2009〕77号 |
信息来源: | 生成日期: | 2009年06月11日 |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各机关处室、支队: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九年六月十一日
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工作意见
领导批示件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和市局领导的各类批示件,包括专门批示、专案批示、专项批示、人民来信批示和批转各部门、各单位阅处、参阅、阅研、研究、酌处、考虑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领导批示件是指导、布置和协调全局工作,解决各单位、各部门实际问题、沟通各方面信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载体。为不断提升领导批示件办理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局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办理范围
对各级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各县(市)公安(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转各县(市)公安(分)局和市局各部门负责同志阅处、阅研、酌处等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市局一律以《南通市公安局领导批示交办单》的形式流转各责任单位办理。仅需各县(市)公安(分)局和市局各部门负责人阅知的批示件,市局办公室复印后转各县(市)公安(分)局和市局各部门。
二、办理流程
(一)登记。对党委、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及市局领导的批示件,统一由市局办公室登记后,按照来文处理程序办理。
对市长信箱、市民论坛、平安民声服务台等渠道受理的领导批示件,由受理部门统一办理,办公室全程督办。
(二)呈批。办理人员登记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阅示。
(三)交办。局领导批注意见后,办公室人员再次进行登记,制作《南通市公安局领导批示件交办单》,转交相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四)承办。各呈办单位接到办公室转送的领导批示件后,应及时登记并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阅批,落实专人严格按照规定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其中:特急件,须在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结反馈;急件和一般件,须在收到之日起两周内办结反馈。领导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批示要求办结反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局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五)反馈。承办部门在办结领导的批示件后,需写出书面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1)事由;(2)反映人基本情况;(3)反映问题;(4)办理情况;(5)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办理报告必须由承办单位综合部门、办公室审核(涉及法律问题的,必须报经法制部门审核),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办公室,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办理报告市局将予以退回。
三、办理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办理领导批示件是提升行政效能和队伍形象的有效措施,也是检验单位行政执行力的重要标尺。特别人民来信批示件的办理,直接关系到民生民意,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公安形象,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做好办理工作,做到领导批示件“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让领导放心,使人民满意。
二是健全领导批示件办理责任制。各县(市)、区(分)局和市局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领导批示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内勤为领导批示件办理的直接责任人。市局领导批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按领导批示顺序第一单位为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协办单位办理、汇总和上报。
三是完善领导批示件办理保密制度。严格控制传阅范围,领导批示件原则上只供领导批请的具体办理的同志或具体办理部门的领导阅看,不得擅自复印,不得横传或再往下传,更不得擅自向社会和有关人员公布。要建立健全领导批示件办理的各类基础台帐,按照办理流程进行整理归纳,以便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检索查阅。
四是强化领导批示件办理中的沟通协调。领导批示件办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办理中的每个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不能出现缺失。市局承担领导批示件受理办理任务的办公室、指挥中心、信访处、网安处等部门,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办制度,对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确定办理方案,对重复信访件统一口径反馈回复。
五是提升办理领导批示件整体效能。领导批示件答复报告,要事实清楚、表述清晰、结论准确、格式规范、简明扼要。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局办公室将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要通过办理领导批示件,把个案中的个别问题加以引申扩大,找出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整改,达到推动一方面工作进步的目的。
四、监督检查
1、建立办理临界提醒制度。市局办公室按办理时限的要求,在办理期限到达前两日以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对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的进展情况进行提醒催办。催办两次以上的,将作为定期通报内容。
2、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局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分)局和市局各部门办理各类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督办事项的情况。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将纳入市局机关绩效考核和全市公安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负责,措施不落实,造成领导批办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市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上级领导多次批示,长期拖延未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逐案进行倒查,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经调查属实的,市局将给予单位一把手和具体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对不遵守保密规定而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一把手和具体责任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