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0811X/2022-01463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意见
发布机构: 南通市群租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5-20 发布日期: 2022-05-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关于推行群租房“五化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南通市关于推行群租房“五化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南通市群租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时间:2022-05-23 15:27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群租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全省群租房安全隐患分类整治标准》,结合南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租房为本行政区域内出租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分为以商品住房为代表的多层、高层建筑内的群租房,以自建房为代表的低层住宅群租房,以出租供人居住的集体宿舍为代表的集宿式群租房。

第三条 房屋产权人承担出租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负责房屋隐患整改落实。承租人转租房屋或应取得产权人同意,主体责任由产权人承担,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产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承租人转租房屋未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产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之前由承租人承担出租房屋安全的主体责任,产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的应当和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主体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承租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房屋实际出租人承担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负责出租房屋隐患排查、人员登记等日常管理。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明确管理人员承担出租房屋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源头预防、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是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本级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经费,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统筹组织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乡镇、街道要整合有关部门设立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等辅助力量,组织实施群租房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部分  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党委政法委负责将群租房走访巡查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各地发动网格员队伍定期开展走访巡查服务,协助相关部门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在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应用平台中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电力行政管理职责,指导供电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周边涉及师生群租房的线索排摸,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对非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通报主管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对群租房涉及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商品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及时了解其中涉及群租房的信息;实施群租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积极参与对群租房租赁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情况予以认定;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牵头开展群租房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三条 市政和园林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全市供气、供水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气、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协调专业机构或专家认定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备等行为;牵头开展群租房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此项职能的住建(市政和绿化局)、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落实该项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群租房装修过程中经监管部门认定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群租房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备、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群租房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的部门职能,加强工作交接衔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村农民违法占地建住宅用于群租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按规定对群租房重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或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推动落实属地或单位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群租房租赁价格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房屋中介等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落实《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群租房消防安全责任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广群租房密集区域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配置简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负责不断汇聚和更新水、电、气、12345、网格化平台、警情等数据,完善群租房预警模型,精准推送、落地核查、分析研判。负责通过 12345 在线服务平台,受理涉及“群租房”举报线索,及时转至相关职能部门。围绕《群租房预警核查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规范群租房预警核查和处置工作流程,及时通报群众诉求,提醒督促有关事项,推动相关部门提前掌握动态,落实落细措施,全面加强整改。

第二十条 国网南通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对涉及群租房的供电企业资产供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群租房及其内部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依法采取夜间停电的临时管理措施,牵头开展群租房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部分  管理标准

第二十一条 群租房应符合以下治安安全标准:

1、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

2、无租住人员漏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租住人员底数清、从业情况清、现实表现明,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重点人员得到及时关注。

3、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房屋实际出租人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有关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群租房应符合以下住房安全标准:

1、不得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违章建筑不得供人居住。

2、用于租赁的城市商品房办理备案手续。

3、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 m2,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不得用于人员居住。

4、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未发生损坏;符合安全、防灾、防火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三条 群租房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标准:

1、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及疏散示意图。

2、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独立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3、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4、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5、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标志。

6、设置在多层建筑内居住出租房的公共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m2。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7、居住间均应设置外窗,开窗面积不小于房间建筑面积的2~5%。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kg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群租房应符合以下用电安全标准:

1、按约定容量用电,居住间较多且经常同时使用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的用户按规定安装三相表。

2、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排布规范整齐,无水电私拉乱接非法拆改现象;应设置保护装置,且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合格、完好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设专用电源插座;灯具等散热电气设备与可燃物保持有一定距离。

第二十五条 群租房应符合以下用气安全标准:

1、严禁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

2、允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建筑内,气瓶应放置厨房间内,严禁放置卧屋及其他公共部位,严禁与其它燃料同间使用,居住间内严禁使用明火。

3、使用合规的液化气企业提供的气源,并签定用气合同,保持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完好,严禁私拉乱接管道天然气。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热水器,连接管,调压阀。燃气热水器安装烟道且烟道出户。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管理标准进一步细化。

第四部分  操作标准

第二十七条  智能化源头识别:县(市)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汇聚水、电、煤气、寄递、物流等外源数据,建立预警分析模型,对群租房进行监控预警。

第二十八条  联动化安全评定:县(市)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同级公安、住建、市政园林、消防、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群租房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填写《群租房分类安全评估报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群租房,隐患整改完毕前不得出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电力部门采取夜间停电的临时管理措施。

通过安全评估的群租房悬挂“群租房”标志,实施分级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群租房赋予“一星”,对于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群租房赋予“两星”,对于超过标准建设的优秀群租房赋予“三星”。

第二十九条  房屋实际出租人至少每半个月对群租房治安情况、房屋情况、用电用气情况、消防隐患等进行一次检查整改并进行记录,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上墙公示。

第三十条 标准化隐患整改:公安机关每月对群租房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组织住建、市政园林、消防、供电等政府职能部门每季度对群租房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其他部门的安全隐患按照《群租房预警核查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转递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

相关政府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推送过来的安全隐患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推送至相应的职能部门,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房屋实际出租人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在一周内进行复核。

市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无法彻治的安全隐患进行研究会商,开展联合整治,对市级层面不能解决的区域性重大疑难问题,由市级领导小组提请省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服务管理:县(市)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房屋实际出租人、各政府职能部门检查、隐患整改、复核的系统登记。

第三十二条 平台化市场指引: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公益性的房屋出租管理平台,向社会开放,实现各政府职能部门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中介的积分制管理。

第五部分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打击。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通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南通市关于推行群租房“五化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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